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854,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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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佳貴


債 務 人 卓慧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卓慧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之事實理由及所提之釋明文件,即委任契約書、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僅能得知債務人(甲方)委由聲請人(乙方)居間辦理貸款,並約定於貸款撥付當日甲方應支付核貸金額5%為服務報酬,如貸款經核准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對保及撥款,甲方仍應給付上開之服務報酬,惟貸款是否核准尚無從得知,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債務人卓慧玫申請貸款核准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3 月15日陳報狀中陳明,核准債務人卓慧玫貸款紀錄為委任書上所載「108.01.04 過件」之文字,且有通訊軟體通知對保之截圖可證,惟僅憑上開委任書上記載之文字及截圖,尚難認債務人貸款之申請已通過核准,故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資料未達釋明程度,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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