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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招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按年息百分之8.8 計息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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