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859,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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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弘吉即順泰汽車服務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來興即允禾重機工程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修車簽認單一紙,其日期為民國104 年11月23日,惟聲請人順泰汽車服務廠係於105 年1 月負責人始變更為陳弘吉,原負責人係田曉萍,是本件聲請若當時順泰汽車服務廠係屬獨資事業,則應由田曉萍以自己名義(現已非順泰汽車服務廠之負責人)為請求,並提出變更前之商業登記抄本(可看出負責人為田曉萍,組織形態為獨資)。

二、承上,若當時係合夥事業,且現負責人陳弘吉為合夥人之一,則請提出順泰汽車服務廠之合夥相關商業登記資料(可看出現負責人陳弘吉為合夥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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