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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吉宗
上列聲請人與陳景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景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原陳報之姓名有誤者,亦應一併更正之。
二、據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指定為債務人陳景財,是否有誤?若有,請陳報之。
三、陳報債務人陳景財之確實可供送達之地址。
四、陳報本件請求總金額為若干元?
五、本件附件三載之利息新臺幣(下同)12,380元,是否有主張?若有,請加計於請求金額內,並陳報詳細之計算式。
六、提出兩造就修復浪板之協議書(即債務人應賠償之依據)或提出係債務人導致浪板損壞之釋明文件。
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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