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茂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自屏東縣○○鄉○○村○○街00號遷出,是聲請人所提出之催告函非寄其戶籍地,故請對其戶籍地「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重新送達,並陳報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