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李奇樺、李歐秀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寄送債務人戶籍地(或居所地由本人親收)之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