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22,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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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慶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慶昌於民國92年11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39,658 元。

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499元整。

延滯期間利息:自108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39,658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張慶昌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39,658元 │          │1 月5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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