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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龔雋祥、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聲請狀所附之「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所載,無法看出何者為正、付卡之循環息及違約金,故請提出可區別之相關釋明文件。
㈡提出聲請事項聲明一之請求標的新臺幣(下同)137,231 元、聲明二之請求標的8,749 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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