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品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附表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 │ │ │ │
├──┼─────┼─────┼──────┼─────┼────────┤
│001 │76,926元 │陳品貞 │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11.97 計算之利息│
├──┼─────┼─────┼──────┼─────┼────────┤
│002 │62,866元 │陳品貞 │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14.97 計算之利息│
├──┼─────┼─────┼──────┼─────┼────────┤
│003 │3,030元 │陳品貞 │108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9.97計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