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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理勤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嘉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民國107 年1 月8 日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係寄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04 年10月30日自上開地址遷徙,現債務人已遷移至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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