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65,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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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理勤孝
債 務 人 張嘉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張嘉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益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民國107 年1 月8 日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係寄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04 年10月30日自上開地址遷徙,現債務人已遷移至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重新對其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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