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7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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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謝建鴻即謝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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