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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田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田志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田志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貸款之欠款,惟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尚無法確認貸款詳細資料(利率、借款期間等),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完整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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