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8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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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陳智勇即巨宇工程行、謝嘉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宇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可看出債務人之欠款總額、利息起息日之債務明細表。

三、陳報除本票外有無其他之借據、約定書(加速條款)?若有,請一併提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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