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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陳智勇即巨宇工程行、謝嘉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巨宇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可看出債務人之欠款總額、利息起息日之債務明細表。
三、陳報除本票外有無其他之借據、約定書(加速條款)?若有,請一併提出。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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