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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王中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債務人王中興戶籍地「屏東縣○○市○○街00號10樓之1」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5,330元係包括截至民國96年8 月2日止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75,33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原債權人之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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