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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王中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中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次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王中興給付欠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5,330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務金額75,330元係包括截至民國96年8 月2 日止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顯有複利請求之虞,經本院於108 年3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請求本金75,33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8 年3 月28日主張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讓與債權時並未提供還款明細,僅表明本金為75,330元等情,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是本件之聲請尚未達釋明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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