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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王博生、王譯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漢風、王素月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更正債務人王博生即王芝約之繼承人為「王博生即王漢風與王素月之繼承人即王芝約之繼承人」;
王譯岑即王芝約之繼承人為「王譯岑即王漢風與王素月之繼承人即王芝約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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