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96,2019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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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博生即王漢風與王素月之繼承人即王芝約之繼承



王譯岑即王漢風與王素月之繼承人即王芝約之繼承



王譯妡即王漢風與王素月之繼承人即王芝約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王漢風與王素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王漢風與王素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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