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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兆童
上列聲請人與唯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全進已死亡,故請針對本案「108 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唯鮮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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