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1999,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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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林兆童

債 務 人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已死亡)

特別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零陸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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