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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債 權 人 蕭婌琪
林孟嫻
謝永坤
債 務 人 林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蕭婌琪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向債權人林孟嫻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元、向債權人謝永坤給付玖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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