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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明山即敬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第5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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