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035,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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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米秀
上列聲請人與劉宜蓁、謝明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切結書載明係爭房屋承租人為劉宜蓁,且未明示相對人謝明清亦負清償之責等約定,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謝明清應給付租金新臺幣15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經查係爭租約出租人為案外人黃政男,且本票2 紙亦是交由黃政男收受,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是否有受讓債權之情事,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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