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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郭權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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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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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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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973元 │自民國101 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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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681元 │自民國101 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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