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137,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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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黃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84,429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8年2 月3 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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