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167,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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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 、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7 年7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11,66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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