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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昭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其費用明細記載退租或終止契約須賠償新臺幣(下同)(20,500元+250* 優惠月數)/30 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且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7 年6 月7 日,惟聲請人提出之該門號申請書,日期係96年5 月10日,且約定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額非(20,500元+250* 優惠月數)/30 個月,尚難確認有關補償款部分之請求權依據,故請提出該門號於107 年6 月7 日辦理之專案申請書暨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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