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18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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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正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請求聲明中之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2,019 元、本金108,010 元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08 年1 月25日是否正確(與應收帳務明細表不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信用卡申請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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