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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張嘉芳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謝仁豪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謝仁婷即謝東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謝東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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