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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耿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國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交修單僅能知悉106 年8 月21日進場維修,然無法得知完工時間,而主張7 日之無法營業損失,故請提出7日無法營業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係爭交通事故初判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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