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263,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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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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