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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許銘桐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社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所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支付命令,業於108 年5 月9 日合法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8 年6 月12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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