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824,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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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連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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