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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林振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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