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2909,2019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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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曾秋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明將債務人曾秋玉改列為「曾秋玉即曾再明之繼承人」。

二、承上,應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為:「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曾再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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