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3057,2019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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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辛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之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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