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3088,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 務 人 黃素玉

杜瓦吉安.樂歌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壹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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