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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陳淑華即福茂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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