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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温紹茗
債 務 人 王月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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