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3110,2019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債 務 人 楊知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