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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晏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人民國108 年5 月30日陳報狀所載,本件債務人入會後實際繳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 元,則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8,892 元及其計算式:1976(月費988 之兩倍)*6(實際經過月數)-2964 (已繳全部費用)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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