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蕭亦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蕭亦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蕭亦婷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會員合約書、存證信函一紙,聲請人雖提出催告通知函一件,然並未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尚難認該通知已達到相對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日裁定命其提出係爭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聲請人於108 年4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