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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王嘉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嘉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鎂發支付命令事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1,645元之信用卡欠款,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尚確認請求之總金額及本金為若干。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可釋明欠款總金額為51,645元及本金為46,271元之欠款明細及計算式。
聲請人於108 年4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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