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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韋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係自轉催收日(107年7 月31日)或自計息期間之止日(107 年7 月3 日)起算。
二、承上,請依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據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請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如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8,570 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請填載第一項所確認之具體時間)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年月日(請填載第一項所確認之具體時間)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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