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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郁智
債 務 人 曹育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曹育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之收件回執影本、債務人曹育豪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買賣定金收據中之定金為若干元,並提出釋明文件。
聲請人於108 年5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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