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24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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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詩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詩容於民國91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7,842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100 元、消費款174,637 元、預借現金38,000元、已到期之利息11,105元及違約金3,0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12,637 元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0 年3 月31日止,以每月1,0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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