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8,司促,4373,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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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韋強即德勝芳冷飲店



陳韋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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