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世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世真於民國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7,60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64,178 元、預借現金31,441元、已到期之利息8,613 元及違約金3,377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本金195,619 元及自94年12月25日起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