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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士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周梅勳
債 務 人 黃屏盈
黃明傑
黃榮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收取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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