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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孫清文
債 務 人 候君平
方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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